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医药信息 >> 疾病概述 >> 正文 >> 正文

多名医药代表被查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2/9/28

中国检察网消息,3名医药代表被查

药师受贿案,涉3名医药代表

2月23日,中国检察网上新增的一份起诉书显示,一位药剂师和一位主管药师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在回扣款高达多万的案件中,还牵涉到3名医药代表。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药剂师,负责核对医生处方、调配处方药品、保管和分发药品、盘点药品存量等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与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沟通,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安全用药、介绍新药等药学服务工作。但是在年至年的16年间,被告人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帮助医药代表朱某某、唐某某、王某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万元,在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其个人共获利.万元。

扣除其“下线”的回扣费用以及“跑腿”费、“统方”费等.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万元,平均一年获利接近22万。

另一位被告人文某某年2月至年12月,在任药剂师、主管药师期间,利用核对医生处方、调配处方药品、盘点药品存量、医院统方系统、提供用药咨询、介绍新药等职务便利,为被告人许某某及医药代表王某某提供统方数据及“代理药品做临床”,共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万元。

通过高额回扣推广药品

具体来看,这一案件涉及的三位医药代表均通过回扣款的方式保证其代理产品的院内销量。

年2月至年12月,医药代表朱某某将自己代理的5种药品交给被告人许某某“代理药品做临床”,最终按照药品进货量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28.万元,支付“统方”费用1.48万元后,个人实际获利27.万元。

年1月至年8月,医药代表唐某某分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统方费及药品回扣费.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47.万元,支付“下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42.万元。

年4月至年6月,医药代表王某某陆续将自己代理的42种药品交给被告人许某某“代理药品做临床”,并分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药品回扣.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万元,支付“下线”“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万元。

药代涉案关键词:统方、行贿、虚开发票

除了上述这一最新的案件外,进一步在中国检察网上发现,近一年,涉及医药代表的案件达70起,排除少量的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等,剩余案件基本集中在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案,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与统方有关的违法内容。

具体来看,在有的案件中,医药代表为了医生多开具某药品的处方,以增加销量,承诺一针剂提供8元的回扣;在有的案件中,医药代表为了表示感谢和搞好关系长期向科室主任输送财务;在有的案件中,医药代表明知药品统方是非法获得的,仍然多次购买统方数据,并支付2万多元的费用;在有的案件中,医药代表和相关受贿方明确,所涉药品回扣,占发票金额的2%-3%,也有的案件中,药品回扣比例占销售价的20%。

至于医药代表频频涉及的虚开发票案,起诉书直指主要是为了应对旨在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的两票制。

具体来看,一般的流程是先设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企业,然后采用伪造合同以及资金虚假交易等手段,虚构为多家制药及与药品相关的企业提供咨询、推广服务的假象,从而向这些制药企业虚开名为推广费、咨询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套取占这些制药企业药品销售额一定比率的资金。

最终这些资金会分配给医药代表占药品销售额40%的“推广费、咨询费”,之后医药代表会再向开具处方的医生支付占药品销售额17%左右的好处费。

药企带金空间逐渐压缩

无论是统方还是药品回扣,行贿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基本都是服务于原始的药品推广手段——带金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多项医改措施的齐头并进,有分析指出,药企带金销售的空间已经被大幅压缩。

除中国检察网外,赛柏蓝还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赛柏蓝以医药代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发现,有回扣这一关键词的案件数量最多,为起,其中案件发生的高频年份集中在年-年,进入年-年,案件数量下降明显,回归到个位数水平。

近几年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目录常态化调整、合理用药重点监控药品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制度,以及多部门不断加强的对于医药贿赂、带金销售的打击规范等,都在谋求将通过大营销等不合规手段发展起来的药企倒逼出市场。

一批医药代表面临淘汰

尤其是不断扩围的带量采购,将越来越多药品的采购量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下来,保证了药品的进院采购,节省了中间的销售费用,大幅减少企业的公关行为。

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地方性的三定一有等政策都在对医药代表传统的药品推广手段提出挑战。

已经于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药代表不能有以下行为: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有分析指出,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得到进一步遏制,医院之间、医药企业之间、医药代表之间的竞争均转型升级,传统的医药腐败行为将逐渐被摒弃,而仍然局限于带金销售、客情销售的医药企业、医药代表,也将面临淘汰。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1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