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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未备案推广,发现停药时,医药代表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2/9/27

本文转载自

(图片来源:公共网络)

昨天刚发了一篇CSO、贿赂、药代“三件套”的文章,今天这几张图片就在“药圈又炸锅”了,风起收衣服啊。

国家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对医药代表的相关约束、规范内容作了非常明确的描述;

《备案制度》图解

(风云药谈独家整理)

《医药代表备案关系图》

(信息来源:NMPA风云药谈独家整理,点击可看大图)

风云简评:通过关系图可以看出,整个推广(销售)、备案、定义等内容都是围绕“医药代表”的,但是在整个环节中第一责任人是“药品持有人”。

很明确的一点是,以后想出事就“甩锅”给医药代表,那就要看处罚,监管的主管部门脸色了,人是你的,培训也培训了,告知也告知了。

对企业(自营)的影响

最关键:第一责任人

药品上市持有人(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务合同,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就有一个捆绑效应,与法律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人,对药企的影响如下;

1、法律隔离:企业要对员工做好充分的“法律隔离”,不管最终做的工作是什么,但是,在岗一定要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规责任书”,这个责任书就是以《药代备案》为依据。

2、内部举报:这么多年,一般出事情的主要就是两种情况;

①内部举报:在组织架构整改、内部斗争中没有处理好部分人的“利益或心理”,导致内部举报,比比皆是,(从江西到北京、从外企到内资企业)。

②殃及池鱼:主任/院长/药剂科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牵扯出来的企业与个人。

所以,企业要对员工好一点,要做好文化建设,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失信行为:刚刚出台的《价格与招采失信》,这其中就很明确了贿赂、处罚等情况的分级,一旦医药代表出事,那么就势必会成为“失信企业”,不管是主管单位还是竞争对手都不会放过这个机会的。

4、合规闭环:再怎么三令五申,目前敢于“停金”的企业寥寥无几,因为你毕竟还做不到“专业推广”,好的企业、优秀的企业“停金”,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就如同《葵花宝典》,谁先自宫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先后的问题。

5、充分研究:对产品的深入研究、对架构与管理的深入研究在摆在管理层的桌面上,不管是为了应对《药代备案制度》、DRG、药物经济学影响的医保准入还是其他事宜,企业要更深层次去思考战术层面的布局。

6、甩锅:通常的做法都是把医药代表扛下所有事宜,从本次文件的连带责任看,“甩锅”这条路越走越窄,但是在具体案件判定的时候应该是有帮助的。

毕竟文件是药监局发的,而执法的是不是药监局,这个情况有没有想明白?

那么,这个洗钱的闭环又涉及到CSO公司,而刚刚发布的《销售与推广纠风文件》又非常明确的大力度查出CSO公司与药企串通。

如何形成有说服力、“合理合法合规”的费用处理也是迫在眉睫,不知道今年谁家会成为出头鸟!

对代理商(招商药企)的影响

最关键:谁是第一责任人(药企授权后)

这条仔细看:如果说,自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品持有人,那么,招商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可界定为“授权人(代理商)”,这样就多了一道“防火墙”。

而授权人的医药代表是否备案,或者怎么界定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并没有《授权人备案制》。这个逻辑关系,各位老板看明白没有?

1、授权隔离:如果说自营对代表是“法律隔离”,那么,招商企业给代理商的就是“授权法律隔离”,必须在条款里写的很清楚,所有问题都是“授权人(代理商)”的问题,企业是坚决不允许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2、利益与风险博弈:代理商也不是脑子进水,企业说“法律隔离”就隔离,享有多大的利益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从古至今都是这个道理,否则就是“店大欺客”要么就是“客大欺店”的局面。

药企与代理商之间即是“利益共同体”又是“利益博弈方”,如何处理好接下来的“授权法律隔离”行为,就是药企与代理商的斗智斗勇了。

3、最终承担:违反《药代备案》制度,最主要的也就是贿赂方被“双规”,要么就是被举报,其他情况基本上也没有人和主管单位主动去挑衅这个事。

一旦出问题,企业将面临产品“撤销挂网”+“黑名单记录”,代理商的所有付出也将烟消云散、付诸东流。

从现在开始企业必须对代理商有明确的要求,因为《失信制度》还有一个整改期,最终谁来承担这个经济损失,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命题。

双方怼的厉害,代理商鱼死网破,友好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4、倒逼转型:现在很多大企业已经在新批准的药品上施行自营化,随着大部分品种都“国采+带量采”,没有什么利润空间,尤其是大部分仿制药都没什么空间之后,整个医药行业将进入“自营专业化推广”时代。

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的,我们的隔壁邻居日本也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才走完这段“路”。

招商负责人、招商经理的工作难度加大。

(图片来源:公共网络)

对医药代表的影响

医药代表只需要知道意见事情,出事情后“药代”必须是“第一责任人”,无论如何这个“锅”也得背下来,没什么好的选择,除非是自己举报的。

那么,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备案与否?

作为一个有“情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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