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
01
《办法》提出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
《办法》明确,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
02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办法》列明医药代表应从事的四项主要工作任务,分别为: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医院需求信息。
戳“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来源:国家药监局、中国医药报
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转载请注明以上信
壹点号烟台市场监管
本文内容由壹点号作者发布,不代表齐鲁壹点立场。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1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