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拜访管理办法发布,违者限量、停药
01不登记建档,医院
近日,江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年)的通知》。
通知要求,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必须登记,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江西省是直接将医药代表作为约束对象,对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医药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其实,在早前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自年12月1日起,医疗机构有权按备案要求查询医药代表信息或要求医药代表出示备案表。
此前,医院也发出过禁令,没有备案的医药代表不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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