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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租金解决经营发展难题朝阳帮助市场主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3/1/30

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全力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保民生就业、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1.鼓励引导非国有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减免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为租户减免房屋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年下半年为承租其非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卖场、商业街区以及科技创新园、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载体,组织补充申报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减免金额的30%给予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

?商务楼宇租金减免奖励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马静马晓逸:-/-

?商场卖场、商业街区租金减免奖励政策区商务局联系人喻婷宇:-

?科技创新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减免政策认定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韩娇:-

?国家文创实验区范围外的文化产业园租金减免政策认定区文创办联系人王云霞:-

?国家文创实验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园租金减免政策认定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联系人李孟杰:-

2.强化金融帮扶。进一步加强企业转贷支持,将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规模扩大至2亿元,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周转资金支持,本措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支持房地产等企业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对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保障项目如期完工交付。发挥政府桥梁作用,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等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住建委)

?区金融办联系人李子月:--

?区住建委联系人张煜:-

3.建立稳岗留工服务机制。开展稳用工、促就业专项工程,组织就业服务专员队伍,主动提供用工指导,做好常态化用工保障。支持特困行业企业和平台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按照人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崔生硕(用工保障):-57596-8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孟岩(以工代训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丛小虎(以工代训补贴):-

4.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进一步强化欠薪处置协调联动,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刘剑:-

5.促进消费加快回暖。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快发放0万元消费券,鼓励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消费回暖工作,激发商圈消费活力,联动北京SKP、三里屯、朝阳大悦城、蓝色港湾等多个重点商圈,有序推进“潮朝阳”消费季系列活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联系人罗煜婷:-

6.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我区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等骨干企业的保供主力军作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产品供应。支持企业保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对年四季度期间稳价保供企业、商超、市场给予一定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联系人徐兵:-

7.持续加大对重点产业培育力度。依托朝阳区产业政策体系,大力支持金融、商务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医药健康、文化产业、新消费等重点产业领域与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在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数字经济等领域应用场景试点、示范项目的开发建设,全面强化各类产业发展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文创办、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中关村朝阳园管委会、国家文创实验区管委会)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建:-

?区商务局联系人郑云逸(商务服务):-/喻婷宇(新消费):-

?区金融办联系人邱士明(金融产业):--/樊玉婷(上市及并购):--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杨沫晗(数字经济):-/张佩佩(高新技术):-

?区文创办联系人王云霞:-

?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联系人彭大伍:-

?中关村朝阳园管委会联系人段梅:-

?国家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联系人李孟杰:-

8.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难题。坚持“企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服务包”机制作用,加大企业走访服务力度,主动帮助解决影响企业复工达产的急难问题,支持企业新业务、新机构、新项目加快落地,全力推动“助企返岗、助企达产、助企纾困”。(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区级管家单位、各街乡)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贾楠:-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设管函〔〕74号)进行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或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划型标准。

来源: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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