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原告李x与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恒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渝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请求裁决被告按照录用通知函中基本工资标准赔偿申请人3个月工资共计元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本人于年5月12日至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面试,并在与医学经理、总监及人力资源部门3场面试中多次强调手中有一个截止时间为5.13日的学院录用通知函,如该公司不能或不准备接收原告,请及时告知以便我及时将签约所需材料邮寄或亲自送到学院。5.12日下午人力资源部门面试完成之后告知会尽快发放恒瑞公司录用通知函。5月13日上午10点接收到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发放的录用通知函(函中注明接收人姓名、职位、薪资待遇并加盖公章),原告于当日下午4点回复该邮件表明“邮件已收到,同意加入该公司”,因该公司于5月12日已承诺会发放录用通知函并已收到且确认,因此本人随即(4点)联系学院告知不接受学院所提供岗位,为履行公司合同做了相关准备。5月13日下午6点,接到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龙某电话,以“影像部门人力资源部同事认为本人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在未与本人确认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表示将不再履行录用通知函中信息,不再接受原告为该公司员工。因该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且造成本人失去了在“疫情导致就业难”背景下本已经获得的就业机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且损失和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后原告多次联系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均拒绝沟通协商并将本人电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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