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根据浙江日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的通告。
通告显示,5月31日起,杭州的顾客需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已采样证明购买“四类”药品。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含线上线下的代购人及实际用药人),需要在购药后24小时内再次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逾期未完成的赋黄码。
此外,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加“无疫单元”创建,提供现场核酸采样服务,为顾客购买“四类”药品提供便利。
所有药店必须张贴“场所码”,要求所有顾客进店前扫码核验。核验显示“72小时内未采样(灰色)”的顾客不得进入零售药店,并劝导就近进行核酸检测。
顾客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情况,零售药店应不予进店购药并劝导就医,同时报送给区、县(市)防疫部门。值得注意的是,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顾客(包括代购人和实际用药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代购人同样需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已采样证明,并对实际用药人72小时内核酸检测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互联网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小程序等)买药事宜,通告表示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事前充分告知防疫政策,事中要求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承诺核酸检测符合购药条件。事后配合零售药店做好购买“四类”药品顾客信息的上传工作。
此外,零售药店应及时登记上传“四类”药品销售信息。每一笔售药记录原则上应即时上传,最晚不应超过两小时。当日闭店前应完成当天所有售药记录的登记上传工作;互联网平台原则上要实时更新售药记录,最晚一个小时内将售药记录同步到零售药店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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