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党委、政府,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二连浩特市委办公室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月17日
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中共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3号),现就二连浩特市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市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自治区、锡盟有效衔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机构改革,为建成中国北方一流口岸城市提供有力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和盟委领导下,由市委具体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机构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市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市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3)将市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4)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5)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6)将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7)组建市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9)组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科技局。
(10)组建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加强市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2)将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并入市委组织部,加挂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牌子。
(3)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老干部工作。将市委老干部局并入市委组织部,加挂市委老干部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市委老干部局。
(4)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市公务员局牌子。
(5)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市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
(6)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7)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8)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农牧林业局的林业、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牧林业局的草原、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
(2)组建市农牧和水务局。将市农牧林业局的农牧业职责,市水务局的职责,以及市委办公室的农村牧区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农牧和水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和水务局。
不再保留市农牧林业局、市水务局。
(3)组建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4)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老龄事业、爱国卫生管理职责,市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管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蒙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管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市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市农牧林业局草原森林防火、市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等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管局。
(7)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的职责,以及在市政府办公室挂牌的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市审计局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9)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管局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市教育科技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3)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
(4)不再保留市投资促进局。
(二)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市委办公室、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备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发展和改革局。
(2)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组建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将市民政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社区建设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民政局。
(4)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人民防空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5)重新组建市商务局。将市商务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商务局,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保密机要局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市委政策研究室。在市委办公室政策研究等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市委政策研究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2)组建市委保密机要局。将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委保密机要局,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
不再保留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
(3)组建市政务服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4)将市档案史志局(市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行政职能划入市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档案局牌子。市档案史志馆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7个。党委机构11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0个。政府机构26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市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市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工作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市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市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结合党政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市本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通盘考虑、专项部署。根据涉改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同步划转相关部门所属对口的事业单位及事业编制。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整合,重新制定事业单位“五定”规定。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市级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统一执法程序、档案、文书、服装、印章和标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严格落实统一领导体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党委确定的重大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坚决维护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录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础依据。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以虚报人员编制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机构规格、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不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严格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党委督促检查、审计等工作联动,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五.“三定”规定拟制的原则与要求
“三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部门运行和依法履职、实施管理服务的基本依据,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中心环节。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拟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和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厘清各部门职责,避免在“三定”中出现新的职责交叉扯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精干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大、政协、群团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及各群团章程的要求制定。纪委监委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监察法及中央有关要求制定。
(一)关于部门主要职责
坚持科学配置的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调整优化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减少职责分散交叉。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求,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合理配置部门职能。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
对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责,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部门内部职能配置要充分体现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围绕主业明确和细化主要职责,强化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既要有“物理变化”,又要有“化学反应”。对于划入的职能和机构,要与现有职能机构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有机整合。
(二)关于内设机构设置
坚持优化设置的原则。部门内设机构要精干和综合设置,精简内部服务机构、单一专业性机构及以阶段性工作为主的机构,整合职能交叉的机构,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强化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业务内设机构,以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机构合并的部门要整合综合性机构,融合业务性机构,行政职能整建制转隶的部门,划转相应的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统一,一般称科、室,规格为正科级或副科级。工作性质相对独立、可对外单独开展工作或专门从事监督检查业务的内设机构可称局,但要从严控制。内设机构一般不加挂牌子,一般不下设机构。
各部门内设机构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少于自治区、锡盟对应部门内设机构数量,可由一个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部门几个机构,且内设机构总数较改革前原则上有所减少。各部门内设机构数量与部门行政编制总量挂钩,要根据编制情况综合设置党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扣除部门领导职数所对应编制外,每个内设机构平均行政编制数一般不低于2名。
1.对于整合相关部门职责新组建的部门,可比照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相近的部门,从严核定内设机构数量。
2.对于几个部门合并或一个部门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非业务机构。
3.随职责调整而划入的业务科室和原有科室存在职责交叉重叠或职责相近的,要优化整合;整建制划出职责的部门,原设置科室不再保留。
4.承担市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现有内设机构承担。
5.新组建的部门,职能任务相对单一、编制规模较小的,综合科室要进一步整合设置,有些工作机构可实行合署办公。
(三)关于部门人员编制
坚持统筹盘活。在上级下达的行政和政法编制总额内,统筹各部门的编制。挂牌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部门职能调整变化、新组建部门工作需要相应调整编制,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工作任务量及内设机构设置情况,重新核定各部门编制。
2、改革前党政部门行政编制在8名以下的不作调整;行政编制在8-14名的党政部门核减行政编制1名,行政编制在15名以上的部门核减行政编制2名,收回的行政编制统筹用于新组建的工作部门。
3.对于多个部门合并设置的新机构,综合科室合并后,相应按原多个部门综合科室编制总数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
4.对一个部门划出多项业务职能的,按一定比例核减编制。
5.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业务科室整建制转隶的,原则上按现有人员编制整体划转。业务科室职能部分划转的,按照工作任务量适当划转人员编制。
6.部门工勤编制由市委编委会另行文核定,不写入“三定”规定中。今后各部门出现的工勤空编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随空随收。
7.新组建机构实有人员、科级干部数超过“三定”规定的,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给予3年左右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四)关于部门领导职数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领导职数核定的要求和总量,综合考虑部门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规范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部门可参照上级对应部门设置总师、总监、专员等职数。政法部门领导职数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核定。调整后,新组建部门出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情况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逐步消化。
1.部门领导职数
市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不得超过锡盟对口部门的领导职数,综合部门一般核定3名左右;业务单一的部门一般核定2名;整合划入业务较多、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由市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可核定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设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挂牌机构的职能职责为全面性工作的,由部门正职兼任挂牌机构的正职,部门副职可兼任挂牌机构的副职;挂牌机构的职能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由部门一名副职兼任挂牌机构的正职。
2.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层次为正科级或副科级。每个内设机构一般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部门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之和要少于核定的行政编制数。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部门是机构改革的主体,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改革安排,切实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施工队长,及时研究推进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完成转隶挂牌
转隶是指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应划转的有关职责、机构、人员等,由一个部门划转到另一个部门,转变隶属关系。按照先转隶、再做“三定”的原则,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成立后,根据市委明确的职责、机构调整和编制划转要求,开展转隶工作,及时将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机构和人员划转到新组建部门。划入的机构、人员由新部门领导、对新部门负责,以新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具体人员安排方案可在新部门组建后进一步研究调整。整个转隶过程要做到迅速有序、无缝衔接,特别是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门必须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
新组建部门要尽快商有关部门,确定新机构挂牌、人员转隶、文件收发、印章启用、办公地点和办公用房、经费和资产处置、档案移交等事宜。新组建部门挂牌要在确保具备集中办公条件、新机构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涉及部门合并的,领导班子和综合科室必须在同一地点办公,其他科室也要尽量集中办公。
对于涉及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的跨军地转隶任务,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推进。
(三)“三定”规定制定、报批和落实
1.“三定”规定(草案)拟制、上报
各部门“三定”规定按以下程序制定:
(1)初步沟通。各部门与机构改革组衔接就新机构组建有关事宜、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三定”规定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等进行沟通。
(2)制定“三定”规定模板。由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定后印发各部门。
(3)制定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按照自治区、锡盟委的政策口径和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形成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作为部门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的基本依据。
(4)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各部门根据“三定”规定模板、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研究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研究起草过程中,可就涉及的有关事项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5)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审核。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重点就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相关内容以及用语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提出意见,向部门反馈。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后,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
(6)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将涉及多部门职责分工的“三定”规定(草案)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7)修改形成送审稿。各方意见基本协调一致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机构改革组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形成送审稿,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
2.“三定”规定的报批
“三定”规定(送审稿)经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委、政府审定。市委机关和人大、政协“三定”规定由市委办公室发文,政府部门由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发文。
3.“三定”规定的落实
“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抓紧细化“三定”规定工作措施,尽快按新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职责、机构、人员落实到位。
(四)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
按照改革工作进度,及时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推进会议。调整办公用房。年2月1日左右完成领导班子配备、新组建部门挂牌、颁发新印章、人员转隶、集中办公。2月下旬报送“三定”规定(初稿)。3月上旬审核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3月底前组织实施基本到位。
(五)验收评估督察
“三定”规定印发后20日内,各部门要向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三定”规定落实情况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根据改革进展情况于年3月底前对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并进行工作总结。
“三定”规定印发半年后,各部门要向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机构改革自查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适时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机构改革情况开展督察和评估。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市机构改革相关工作。市委编办负责制定机构编制职数框架,并根据框架拟制“三定”规定;市委组织部负责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有关机构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改革办负责各项改革的统筹协调;市委办公室牵头对市委行文设置的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市政府行文设置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市审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审计;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协助做好资产移交、经费调整等相关工作;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改部门人员转隶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做好涉改部门档案移交存档工作;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做好机构改革期间保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统一制作新组建部门牌子,并对管理的涉改部门的其他资产进行调整分配;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机构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稳妥有序推动改革
各部门要倒排工作时间、细化工作措施,压茬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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