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医保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及规定,经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现场勘查、专家综合评估等流程,现将年11月份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示如下,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公示期为年11月23日至年11月29日。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茅箭区医疗保障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进行服务协议签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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