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函〔〕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印发<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号)要求,全省已完成第1-8批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在定点医药机构系统中的映射和落地应用工作,5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兰州市上线时已正式启用此数据。6月3日和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经过前期公示、相关核实与处理,完成了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的更新,分别公布了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第9、10批),现将汇总数据(国家医保药品编码1-10批)正式下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下发第1-10批药品编码汇总数据共计个(附件1),其中西药编码个,中成药编码个。第9、10批较第1-8批新增个,变更个(附件2)。国家医保药品编码(1-10批)将于6月30日24时在中心端进行维护更新,请各市州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对码工作。为建立药品编码常态化动态维护和贯标机制,此后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正式下发后,省医保局将于20个工作日后在系统中心端完成更新和贯标工作,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执行。
二、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省级调整权限和我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8号)规定,将尚在消化期内的第三批45个药品和省级增补的27个民族药品的支付类别由“丙类”调整为“乙类”。我省第二批个消化期药品于6月30日24时完成消化,支付类别由“乙类”调整为“丙类”,请各市州督促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按时间节点做好消化药品的退出工作。
三、此次国家局下发的中药饮片编码共个(附件3),其中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支付类别为“甲类”。对标注了“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中药饮片,仅在和标注了“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复方用药时方可按照“甲类”支付。
四、按照《关于印发纳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名单的通知》(甘医保函〔〕号)规定,纳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共种,均按“乙类”支付。截至6月24日,我省医疗机构在国家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维护的制剂编码共有个(附件4),请各市州督促未完成制剂编码维护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尽快完成,确保本地医保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后能够正常结算。
附件:附件1-国家医保西药和中成药药品编码(1-10批)
2-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新增变更内容(第9、10批)
3-国家医保中药饮片编码
4-医疗机构制剂编码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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