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中药饮片继续可以加成25%
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中医药医保报销的范围、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阐述。
近年来,为了支持中医药的发展,国家接连发布了多项政策:
《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年)》推进中医药诊疗机构的建立、《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助力中药研发创新、《关于在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通知》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中医药的互联网融合发展...
可以说,中医药发展的炉子已经搭好,而今天这份文件又给这个炉子添了一把干柴。
医保报销应入尽入
医保支付范围方面包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两个方面。
医疗机构方面,按照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和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可以说基本覆盖所有符合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
除纳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外,文件还特别强调中医药服务的异地医保结算和互联网医疗,规定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影响范围。
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保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年)》,规定到年,将依托现有资源布局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医院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的比例分别达到85%、70%,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鼓励其他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
如今,相应的医保支付政策跟上,相信中医医疗机构的建立也将获得更快的发展。
除医疗机构范围外,中医药诊疗项目的医保报销范围也有明确规定:
文件指出要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在保障中药的正常使用方面,规定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还要求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使患者能够在零售药店使用相关产品。
文件规定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超剂量使用,二是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三是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
文件规定:
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
完善价格管理
文件对中医药诊疗的价格方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对优势中医传统技术以及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
二是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
三是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
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中药饮片的加成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相关争议不断。
早在年5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卫生部、药监局等多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中药饮片的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不过也有部分地区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将中药饮片纳入了取消加成的范围。
年,厦门市取消中药饮片加成,之后又在年的厦门市医改专题会议上确定中药饮片加成比例为13%,而到了年10月17日,由于13%的加成率和提高相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弥补亏损,厦门市卫健委和医保局又拟将中药饮片的加成比例恢复至25%。
业内有一种声音是,取消中药饮片加成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不过此次文件明确规定后,想必中药饮片的加成还将继续保持25%的水平。
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沉寂已久的DRG重新成为了行业的热门话题。
如今,对于中医药诊疗服务的支付方式改革也有了明确,规定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同时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
一方面在支付方式改革的过程中给了中医药更多的缓冲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探索能够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的支付方式。
文件还特别强调基层医疗的中医药服务发展。
规定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此外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当然,众多利好政策的前提是希望中医药能够借此获得快速发展,这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政策。
文件同时要求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医保支出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等方式,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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