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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公开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2/10/5

来源: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获悉,近日,北京市商务局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实施外商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新设企业和项目激励机制;在鼓励总部设立、便利境外投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创新和便捷通关等方面作出规定;鼓励新兴贸易发展;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综合保税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原文如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把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建成贸易投资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科技创新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科技服务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全球创业投资中心、科技体制改革先行示范区。

  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重点发展数字贸易、文化贸易、商务会展、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临空经济创新引领示范区。

  高端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国际金融、文化创意、生物技术和大健康等产业,建设科技成果转换承载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国际高端功能机构集聚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制度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六条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强化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建设,推动改革试点任务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九条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市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自贸试验区所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所在区)设立区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统筹推进、协调落实改革试点任务,起草拟订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开展数据统计、信息发布、评估考核工作。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方案制定、招商引资,协助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有关事项。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区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区内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推动实施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加强与海关、边检、外汇、金融、税务等中央在京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改革举措等方面开展研究,协助做好方案、规划、政策等制定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效评估等业务,吸引培养国际化人才,建设高端智库。研究机构可以在组织架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应当明确区域管理机构,承担区域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职责。

  具备条件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法定机构等管理模式。该机构根据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法承接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并向社会公布管理权限清单。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十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下放管理权限。下放管理权限应当结合各区域产业优势和功能定位实施特色化赋权,并进行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管理权限下放的各市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定期开展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和制度创新等情况的指标数据统计,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自贸试验区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工作机制,市投资促进部门加强对项目引入、推介活动等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建立重大项目协调调度和项目促进专员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建立新设企业和项目激励机制,探索对引进企业、机构和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投资促进部门和自贸试验区所在区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及外资研发总部等多形态总部,支持总部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总部企业持续在京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推动完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优化境外投资备案、管理流程,探索实现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表申报,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信息和服务资源,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业务服务功能,实现海关、边检、税务、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施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措施,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压缩口岸通关时间,优化监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加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便利。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加快发展。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优化监管,探索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允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部分医疗产品,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口。鼓励绿色贸易发展,扩大绿色产品贸易,推动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探索发展离岸贸易、新型易货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探索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拓展新兴服务贸易模式。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等领域服务外包发展。做大做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提高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打造国家级、国际性、综合型服务贸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结合自身实际强化主导功能,培育特色产业。鼓励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保税服务,持续推进监管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体制创新,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支持确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申报综合保税区。

  第四章科技创新

  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集聚水平,搭建高端开放创新平台,强化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推动各类研发机构集聚,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在区内注册,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鼓励设立科教基础设施和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培育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科技创新对接、服务机制,优化人才引进、空间资源、土地使用等配套保障措施。探索在科学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建立健全新型开放合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多维度开展国际交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活动,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有序对外开放试点。鼓励大科学装置等科研设施,在信息成果服务、项目主体服务等方面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推动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形式创新。鼓励国际科技组织在区内注册。鼓励区内外资研发机构独立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支持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允许持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第三十条自贸试验区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创业孵化、供需对接、研发试制、动物实验、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配套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落地。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一)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

  (二)指导自贸试验区各类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索完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开源、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措施;

  (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

  (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五)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六)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交易规则,健全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驻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心提供专业服务;

  (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等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在区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办理已获准的专利代理业务等专业服务;

  (八)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业务,探索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第五章数字经济

  第三十二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数字经济,完善区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规则,构建数字经济服务体系,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支持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字版权相关交易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特定监管机制下,分级分类分阶段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数字交易规则,探索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规则,加强跨境数据保护规制合作。探索建立针对企业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数据保护能力评估测试。

  第三十七条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数字内容、数字服务贸易、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探索建立数字贸易统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在数据跨境传输、数字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数据服务市场安全有序开放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结合各区域实际,建设中关村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贸易数字化示范区等数字贸易园区。推动数字贸易企业集聚,促进数字服务业发展。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发挥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优势,规范跨境贸易的合规性,保障跨境贸易服务的信息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监管机构开展监管模式技术性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数字化、无纸化、高效便捷的监管模式。

  第四十一条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和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推进智慧街区和楼宇示范建设,开展公共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化升级。

  第六章金融服务

  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先行先试政策。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建设各类金融法人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机构,支持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跨境金融、离岸金融、财富管理、养老金融等业态发展。鼓励国际金融组织集聚发展。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或参股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管理创新。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区内完善基础设施布局,强化金融机构总部的资金管理和支付清算枢纽作用。鼓励建设支付清算类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推动设立并完善本外币合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和平台。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金融特色分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托附属机构,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支持科创企业的业务。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中关村未上市科创企业。健全完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鼓励跨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和境外私募基金在平台交易。鼓励全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中心建设。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促进绿色金融国际中心建设。

  鼓励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吸引培育绿色金融机构,打造高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绿色金融国际影响力。

  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的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扩大覆盖行业范围,丰富碳交易产品。

  参与制定和应用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标准,鼓励绿色金融评级机构发展,建设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中心,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布环境社会治理中国指数,提供环境社会治理投资的中国标准,研发环境社会治理金融产品。

  鼓励绿色债券交易市场发展,编制绿色债券指数,鼓励国际绿色债券认证机构建设,打造绿色债券交易中心。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跨境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承销跨境绿色债券、绿色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展跨境股权投融资等业务。

  第四十七条自贸试验区鼓励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金融科技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展金融科技业务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吸引创业投资并上市融资。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便利跨境资金流动,探索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发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作用,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人民币海外贷款业务。支持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发展。

  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鼓励区内银行申请离岸银行业务资格。优化境外机构境内银行账户功能,建立并完善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鼓励区内金融机构丰富离岸金融产品,开展离岸证券、离岸基金、离岸托管等业务创新,丰富人民币离岸交易枢纽功能。

  第五十条自贸试验区推动面向“一带一路”倡议的金融合作与开放。鼓励建设“一带一路”资产交易平台,为市场提供信息撮合、项目融资、国有产权流动、人民币跨境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研发创新银行保险产品,加大与沿线国家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完善在沿线国家的业务布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全球资产配置,推动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在区内设立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鼓励境内外优质私募基金、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机构在区内发展。

  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国际知名养老金管理机构先行试点,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第五十三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建设国际再保险中心。丰富再保险机构主体类型,吸引境内外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区内设立再保险法人机构或再保险功能性机构,鼓励大型企业在区内设立自保公司。发展全球保单分入业务,增强区内再保险市场承接全球风险的能力。鼓励在区内设立再保险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国际再保险市场。

  第五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北京金融法院作用,加大对中外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活动的司法保护力度。区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责任。

  第七章优势产业开放创新

  第五十五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医疗健康、专业服务、教育、商贸文旅、航空服务、科技、互联网信息等优势产业开放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开放平台。

  第五十六条自贸试验区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开放发展:

  (一)建设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加强前沿基础研究;鼓励依法开展干细胞、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围绕生命前沿技术、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等,开展医药健康联合攻关;支持鼓励医疗机构与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

  (二)鼓励开展去中心化临床试验;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进程;

  (三)引进医药健康产业领军企业,培育产业集群;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医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鼓励医疗健康数据共建共享;

  (四)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和研发用材料试剂、设备、无特定病原体及无菌实验动物等通关和审评审批流程,依法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对区内社会办医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实行备案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构建医药健康协同创新体系,促进成果转化;

  (五)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开展跨境远程医疗;便利企业开展医药国际研发合作创新;优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流程,服务医药研发国际合作;

  (六)支持在医院,鼓励建设中小型高水平国际化诊所,提供高质量的国际化医疗服务。

  第五十七条自贸试验区鼓励专业服务资源国际国内双向流动,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专业服务开放:

  (一)鼓励市场主体在区内设立会计、法律、咨询、广告、人力资源、资产评估、资信评级、建筑设计等领域专业服务机构;

  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登记备案,在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为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

  (二)鼓励区内会计、法律、咨询、广告、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国际市场,以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发展涉外业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对外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对外援助等重大项目联合走出去,加强对企业境外经营风险防范的指导;

  (三)支持境外与自贸试验区内专业服务机构共建联合体开展专业服务,建立跨领域多资质的综合性专业服务机制,共同开展项目合作和品牌交流,拓展双向合作模式;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专业服务综合示范区,推动专业服务企业集聚,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加大国际教育供给,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采取以下措施提升教育领域开放水平:

  (一)完善国际教育供给,优化国际学校布局,允许区内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二)鼓励引入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区内高等学校与国际知名高等学校举办高水平合作办学项目;

  (三)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加强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促进产教融合;

  (四)允许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

  (五)允许外商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六)允许外国留学生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勤工助学。

  第五十九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会展经济、首店经济、首发经济。拓展中医旅游、文化娱乐、国际赛事、时尚设计等服务消费供给,推动体验消费、智能消费等商品消费模式创新,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创新发展,拓宽消费品进口渠道。鼓励流通企业创新发展,加强特色经营和精细化服务,提高竞争力。

  第六十条自贸试验区鼓励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推动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加强文化信息、创意设计、游戏和动漫版权、数字影视等领域文化贸易发展。创新文化艺术品和文物进口保税贸易发展模式,实施入境便利化管理,创新优化免担保模式。鼓励在区内举办国际文化、旅游交流活动,建设交流平台,推动与友好城市交流互鉴。

  第六十一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航空维修、航空金融等航空产业。鼓励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开展航空维修业务,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航材共享和航材维修制度,优化航材保税监管,实施飞机维修企业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口岸便利化措施,提升航空维修国际竞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重点发展货运飞机保税租赁,允许飞机跨境租赁实行海关异地监管模式。

  第八章京津冀协同

  第六十二条本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津冀自贸试验区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制度创新,深化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第六十三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方式,深化与津冀产业链协同,建设京津冀产业合作新平台。

  第六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津冀自贸试验区技术市场融通合作,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便利人才跨区域自由流动。推动政务、金融、物流等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京津冀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畅通三地资金融通渠道,形成京津冀自贸试验区统一开放市场。

  第六十五条自贸试验区联合津冀自贸试验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坚持稳妥有序原则,共建、共享境内外合作园区。

  第六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推进与津冀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同事同标,逐步实现京津冀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互认、办理结果互认。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京津冀相互授权机制,实现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

  第六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支持高端产业片区大兴区域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统筹谋划、一体建设,在医药研发、科技会展、航空物流、航空维修等重点领域,探索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实现创新联动、优势互补。

  第九章政府服务与保障

  第六十八条自贸试验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强化多元化法治保障,健全开放型风险防范体系,科学统筹开放和安全。

  第六十九条在自贸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十条自贸试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推动政府管理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在更大范围、更多行业简化审批,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第七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授权,对市场准入及准入后管理中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备案管理等方式。

  第七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在部分行业实施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改革,完善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逐步实现跨地互认通用。

  第七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探索行业综合监管模式,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率先在重点行业领域探索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土地开发共性事项采取区域统一技术评估模式,建立工业及服务业产业以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地制度,拓展投资项目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范围,为企业提供市场化全流程综合服务。

  第七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和实行产业链供地。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

  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区域管理机构,在区域内建筑规模总量可控和不同用地功能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依规按程序报请审批后,可根据企业产业落地需要,调整不同用地功能。

  第七十六条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财力保障机制,提升自贸试验区发展动力。

  (一)结合各区域发展实际,市、区政府进一步统筹资金,加大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发挥本市高精尖资金、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项目给予支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项目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需要通过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并符合债务管理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优先纳入发债计划予以保障。

  第七十七条根据本市规定,为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与项目区域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七十八条自贸试验区按规定落实个人、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推行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运营。

  第八十条自贸试验区健全开放型经济风险防范体系。在投资、贸易、网络、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点领域,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章人才保障

  第八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鼓励面向全球吸引人才,构建全流程人才服务体系。

  第八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政策,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在京从事专业服务,并在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给予相应保障及便利。

  第八十三条本市加大对自贸试验区人才引进和落户支持力度,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区内重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面向全球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赋予区域管理机构区一级人才落户推荐权和申请受理权,赋予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居住证办理权。

  第八十四条自贸试验区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职能整合的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站点;

  (二)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办理证件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

  (三)实行境外高端人才入出境和个人生活购汇结汇等便利措施;

  (四)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就医、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人才的劳动保障服务。

  第八十五条自贸试验区鼓励人才在区内从业、创业,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引导支持区内单位和个人举办或参与创业交流论坛、峰会等活动,建立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八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增强企业劳动用工的灵活性,放宽劳务派遣比例限制,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人员。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9.97平方公里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执行。

  第八十八条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有关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选编自“北京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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