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5日起,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与分析系统(简称“新系统”)在全国海关试点。
新系统全国试运行以来,简化了通关单证,提高了通关系统智能化水平,得到广大生物医药企业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系统应用率逐步提高。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为优化特殊物品报关单对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自动核销功能,提高系统自动核销比例,自年4月8日起,新系统将取消特殊物品报关单英文品名和规格的填报要求,对报关单申报规范做如下更新,请特殊物品使用单位督促报关代理单位按提示规范填报报关单。
01、新系统报关单填报规范
●检验检疫编码
√特殊物品出入境报关单的商品检验检疫编码是核心审单规则。无论进境还是出境,特殊物品报关申报时必须补充填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
√企业已申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情况下,通关时必须填报产品资质中的审批单号等信息。
√涉及产品资质栏项目,各项必须完整准确填写:
①许可证编号(填写审批单号)
②核销货物序号(此项申报货物在审批单上序号,多品名报关单逐一与审批单序号对应)
③核销数量与核销单位(与审批单及此项申报货物一致)。
如果更改产品资质,务必保存并核实更改情况。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将按照报关单产品资质填报内容逐条进行物品数量核销,请务必正确核对填写特殊物品审批单上的序号、数量等内容。
●出口填报电子底账
√特殊物品出口报检时,会生成电子底账,请在报关单中填报。如果更改产品资质,务必保存并核实更改情况。
●收发货人
√新系统申领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关时,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需与审批单上的收发货人保持一致;考虑到审批单申请时不确定因素,在收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允许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与审批单上使用单位保持一致,否则退单。
●启运国/抵运国
√考虑到三方贸易等贸易形态的填报要求,审批单上贸易国别需与报关单上的启运国/抵运国一致。
02、核销申请
√新系统审核的审批单,报关前无需、也不能办理审批单核销申请,否则会导致重复核销且核销(核注)数量不足。
√企业可在新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审批单详情查看-物品信息中查看审批单自动核销情况。
√如出现未正常核销或核销异常,相关企业应当及时申请人工核销并联系核销申请中的报关口岸海关审核,确认完成审批单数量核扣。
综上,特殊物品报关时,应将特殊物品审批单中特殊物品的审批单号、中文名称、检验检疫编码、收发货人、收发货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数量、数量单位、出入境方式、贸易国别在报关单中正确填写,否则会将可能导致逻辑审核不通过,退单或者无法准确自动核销。请企业和报关代理单位根据报关单退单原因,仔细核对填报规范,确认填报的内容与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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