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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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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记者张胜坡)近期,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医保部门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区分性质后,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会录入诚信档案,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9月27日,在国家医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表示,在过往的监管工作中,无法精准监管到人,是医保部门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在已查处的大量违法违规案件中,由于只能处理到机构,个人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特别是在一些欺诈骗保案件中,仅处理机构,这些人没有被打痛,有些人稍微改头换面就又重操旧业。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和药店经营管理人员,真正实现“监管到人”,将极大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震慑力。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颜清辉表示,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也是医保制度的积极维护者。医务人员手握处方“一支笔”,处于医保基金使用链条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力量,发挥好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能有效防止相当部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于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十分重要。《指导意见》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这家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就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同时也纳入医保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医院的相关人员,包括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类、护理类、技术类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指导意见》要求,定点医药机构需要在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形成“一医一档”。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其中,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可以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按规定申报医保费用;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的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登记备案状态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终止其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此外,《指导意见》强调,登记备案状态实行全国联网,即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记分。相对较轻的记1-3分,重一点的记4-6分,更严重的记7-9分,最严重的欺诈骗保等行为记10-12分。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多记分,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并且全国联网惩戒,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顾荣说。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医联体医保支付研究中心研究员仲崇明表示,为医药服务供给侧人员行为合规建立信用档案,属于与人结合的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医保基金监管“只见枪炮、不见靶标”的问题。但是,如果该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仍有赖于基金监管部门的主动性,在实际运行中,还要看基金监管部门查不查、查什么、查的能力,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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