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号)显示,经查,珠海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金斯”,)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截至年4月30日,霍普金斯未按期披露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霍普金斯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赵柏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霍普金斯、赵柏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霍普金斯、赵柏松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霍普金斯成立于年2月2日,注册资本.4万元。赵松柏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44.14%。公司于年8月2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年10月23日,霍普金斯的主办券商更换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股票自年5月6日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年年度报告》后复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年10月25日,霍普金斯公告称,公司自年12月聘请国海证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经与国海证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于年10月9日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于同日与东北证券签订了《珠海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书》。
年4月30日,霍普金斯公告称,公司原定于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年年度报告》,因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年度报告》。公司于年4月30日披露了《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年报的编制工作,公司预计在年6月30日前(含年6月30日)完成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赵柏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赵柏松:
经查,珠海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金斯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年4月30日,霍普金斯未按期披露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霍普金斯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赵柏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霍普金斯、赵柏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年9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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