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医〔〕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与制造协同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年10月21日
附件:
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5号),打响“张江研发+上海制造”品牌,强化政策的系统支持和跨区联动,推动生物医药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加快本市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形成以下若干工作举措。
一、优先提供空间保障
优先支持创新成果在本市生物医药“1+5+X”特色产业园区内就地转化,优先保障张江示范区溢出成果的产业用地。在符合产业功能导向和项目主导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在张江科学城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受让人自主确定土地产业用途比例。(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科创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二、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将重点企业推荐为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出入境和居留便利,落实国家给予上海的相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出入境管理局、上海海关、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
三、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积极辅导并推荐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纳入国家或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可直接获得本市收费编码,并在阳光平台挂网采购。对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医院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四、提供税收优惠
对落户临港新片区、浦东特定区域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研发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
五、提供资金支持
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制造项目开办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方面择优予以支持。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上海科创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六、提供金融支持
强化资本对生物医药企业落户上海的推动作用,鼓励政府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生物医药基金优先支持“张江研发+上海制造”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加强投入。深化“浦江之光”行动,加强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对优质生物医药企业的培育与服务力度,推动其赴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
七、优先提供研发生产服务
优先提供大科学设施平台和医企协同研究创新平台(HI-CLIP)服务,在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召开国际化高水平产业大会。实施项目落地“管家式”服务。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作用,提高产品注册、上市生产审评检查效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市商务委、市科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相关区政府)
八、强化区区联动
探索完善区区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空间、资本、服务对接,畅通企业落户上海跨区布局落地渠道。根据项目类型和产品特点,对指定跨区承接的特定项目,启动按比例利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九、强化要素统筹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或者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可由市级统筹。重大项目能耗指标由所在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市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予以优先保障。对生物医药类国家和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按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出让。(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
十、强化协调推进
建立研发成果动态发现机制和全链条产业信息平台,对相关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清单,对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及各区承接溢出项目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研发与制造协同发展协调和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及项目进度进行公布,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责任单位: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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