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就各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纳入省级职工医保定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省级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互认范围以市州报备资料为准,此次互认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共计家(见附件),其中:医院19家,诊所家,药店家。
二、注意事项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本次互认纳入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的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系统安装、操作及资金结算等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协议签订。申请加入QQ群(群号:),通过群文件自行下载打印《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版)》或《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版)》(A4打印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通过送达、邮寄等方式与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31日止(节假日除外)。
(二)系统安装。完成协议签订后,尚未完成医疗保障信息15项业务编码工作的医药机构,需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编码动态维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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