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广州、河北三地对药店购买“四类药品”的规定进行调整。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为方便百姓购药,满足百姓日常用药需求,畅通购药渠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调整“四类药品”有关购买措施,自12月3日起,市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本市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等“四类药品”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原用于购药登记的“京药通”APP将继续为市民提供就近药店查询、品种查询、购药咨询等服务,用户登录方式不变。
河北省与广州市也相继发布相关通知或消息。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丁力表示,从12月1日起,市民前往药店购药,包括购买《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的37类药品,不再查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只需佩戴好口罩,测温、扫码,出示健康码绿码就可以进入药店购药。
河北省多地药店于12月1日收到上级监管部门通知,各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和感冒类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上传,不再向街道办事处推送。抗原试剂不再搭送及登记上报。药店销售包括“四类药品”在内的相关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上传。
这些措施的调整,是基于新冠病毒特征的变化以及民众激增的药品购买需求等现状,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早在今年7月,广东以及浙江的温州、宁波等地就曾宣布,药店在常态化防控期间售卖“四类药品”,无需进行登记。例如,广东省药监局于7月5日发布《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年第二版)》(下称《规范》),其中包括,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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