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67号),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建立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平台)中日常举报和年2月、3月日常更新数据公示质疑情况,现有部分药品价格信息需进行澄清,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年4月20日至年4月26日9:00
二、澄清方式:
企业可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新平台,选择“申报管理-价格申报-产品价格澄清”、“申报管理-价格信息举报-产品价格举报澄清”功能,对本企业产品价格信息的质疑举报进行澄清或确认接受。未进行操作的则视同确认质疑或举报价格。
三、提交资料要求:
企业应如实提交有效澄清举证资料。举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信息所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中标/挂网通知书、撤/废标证明、调价证明文件等)、省级集中采购文件和公布结果执行文件、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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