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盒“创可贴”发现是近效期
7月5日下午,张女士在崇川区世纪东城居民小区附近的诚信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创可贴”。第二天早上,张女士撕开一张想使用时,却发现胶带毫无黏性。她一看盒子上的生产日期是年11月3日,有效期至年11月2日,还有不到四个月即将失效。当晚下班后,张女士拿着这盒没法用的“创可贴”去药房想退换一盒,却被店员告知:该药品尚在有效期内,不予退换。对此,张女士觉得很是郁闷。
在介绍相关情况时,反映此事的张女士说,她拿着这盒“创可贴”去找这家药房的店员商量退换事宜时,店员又当面撕开了其中的另一张“创可贴”,发现刚撕开的这张仍有一定的黏性。据此,店员认为一盒“创可贴”里还有可以正常使用的,就可以说明这一药品没有完全失效。对此,张女士却并不认可。她说:“一盒‘创可贴’里只要有一张没黏性不能正常使用,起码说明药品在失效。就好比买了一只苹果,只要有一处地方开始腐烂,哪怕其他地方看起来鲜亮,这个苹果很明显已开始变质。”
有规定,“近效期”药品应予以告知
“药品的失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到了有效期那一天突然失效的。因此,对于快要到有效期的药品,店员在售卖时应该明确告知顾客。”在谈及药品有效期问题时,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商家利用相关信息上的不对称,把近效期药品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而售卖给消费者,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失效药品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却是自己砸了自己的招牌,得不偿失。因为,这不仅违背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对百姓健康的不负责任,对用药安全的漠视。从张女士遇到的情况来看,幸好她购买的只是一盒“创可贴”,如果是救命的“速效救心丸”或其他药品,那就麻烦了。
事实上,不少市民都遇到过像张女士这样买到近效期药品的情况。那么,什么是近效期药品?对于近效期药品有没有专门的管理规范来要求和约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介绍: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在6个月之内的药品。对于近效期药品,有专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店在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应明确告知顾客,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此外,规定还要求药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市民购药时应多个心眼那么,对于有关明文规定,我市各大药房又是如何执行的?记者走访了市区几家药房并了解到:各药店规定药品有效期大于1年半的,药品在距离失效期10个月时会告知顾客;药品有效期小于1年半的,在药品距失效期还有半年时,会明确告诉顾客这是近效期药品。部分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时会下架,一般性普通药品则在距失效期1个月时下架。
“我们对店内药品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药品在距失效期1年内会告知顾客,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应向患者(家属)说明药品的效期情况,叮嘱其及时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药品在距失效期1个月时做下架处理,而有的药品是提前两个月下架。到达下架期限的产品电脑销售系统会把其自动锁死,店面无法再销售。”市区一家医药连锁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下架的这些近效期药品基本上无法退回,下架后就会报废,然后交药监局做集中销毁处理。而在一些小型的单体药店,这些临近过期的药品也不是全部退回批发商,而是由药店跟批发商来共同支付药品的处置费用。”
药品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健康,对于把快到期的药品不予及时告知、“甩”给患者的不良之举,执法人员表示一旦接到相关举报,可依法查处。因此,药房要严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加强自律,患者在购药时也应有意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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