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专利保护制度
二、强制许可制度
三、侵权例外(Bolar例外)
四、专利保护期延长
五、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现行《专利法》年10月17日四修通过,自年6月1日起实施。《专利法》共82条、款,其中与药品直接相关条款有10条、13款,占比近十分之一,非常重要。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专利保护,更依赖于专利保护,也只有药品既需要激励创新,又需要鼓励依法仿制,因此,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在专利法中有着极其特殊的位置,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
年9月21日-23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医药知识产权峰会圆满结束”在苏州召开,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位医药IP人士参加。
在22日的大会上,务实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程永顺为本次大会带来“专利法对药品创新的特殊保护”相关观点分享。
知产前沿现将程老师的主题发言整理成文,供医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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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根本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权利。
专利制度特点,通俗来讲,就是以公开换保护,通过公开技术创新内容,取得独占权,并获得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与商业秘密只保护未公开的秘密信息有着本质区别。
而要获得保护也是有条件的,法律上规定了相关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旦专利获得授权,就成为一种独占权、垄断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会产生严格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药品专利而言,对于专利授权审查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其审查标准是否应与普通专利有所区别,以及更为常见的,是否允许在提交专利申请后补交额外数据。
年7月起,美国对药品专利的审查更为严格,要求完全公开说明成分及生产过程才可以授予专利权。年美国进一步完善相关专利法,使之更有利于对发明人的保护,特别是在保护药品创新方面。据《中国专利报》年1月3日发布报道称:“当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雷曼宣布:‘专利商标局不再要求生物技术产品专利申请人提供临床试验证明,专利审查员将不再向申请人提出不切实际、极难做到的要求’。‘因为制药公司在专利尚未批准、专有权未确立之前,一般很难下决心对有希望的新药进行人体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是新药开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专利保护为临床试验筹措资金提供了方便’。这一变化是美国专利局与生物技术、制药工业界认真讨论研究后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它将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可能引起其他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实践的变化。”
中国虽然在加入TRIPS协议以及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相关专利法规进行了修改,提高了保护水平,但在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补充数据做了严格限制。因为这一时期申请医药发明主要都是国外企业,在保护上强调严格为主,即严格限制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
年前后,美国多次与中国谈判,顺应趋势,中方在年重申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补交额外数据。中方确认,上述解读已在专利的审查、复审和法院陈述中生效。中美双方相关部门将就具体案件交换信息。
年,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芝加哥召开。中美双方达成以下共识:数据补充:关于数据补充提交问题,在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后,中美双方保持了有效和广泛的讨论,中方已经依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在实践中进行了改进。
年4月27日,美国USTR发布《年特别报告》,指出,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修正案于年4月1日生效,涉及支持药品专利申请而提交的补充材料和其他事项的处理,……实际上专利审查员并未将《专利审查指南》应用于所有与补充材料密切相关的审查问题,因此往往导致申请被驳回,即便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机构通常会授予对应的专利。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并使中国与其他主要专利国家保持一致,该指南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由此可见,美国一直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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