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征求意见稿时隔一个多月重挫医药电商巨头!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则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令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在了跷跷板的两端。
有业内人士在22日上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该规定目前引起了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误读,目前大多数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别由不同公司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新规如果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做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发布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而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仍将各凭所长,争夺市场。
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药监局年11月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的办法,该文件表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并在第三章“平台管理”中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备案要求、资质信息展示、平台审查义务等多个事项,但并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而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否定答案。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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