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论解释性规则的法治化
——以药品监管为例证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牛佳蕊(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原载《学术交流》年第5期
摘要
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解释性规则,是其固有权限所在。解释性规则包括抽象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解释性规则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但对行政机关有直接拘束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间接拘束效果。解释性规则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在药品行政诉讼案例中,更多体现了司法对解释性规则的尊重和援引。应考虑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完善解释性规则的制定程序,并确保解释性规则内容的合法性。
行政法解释的功能,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认定的事实关系,对于法律条文的规范意蕴发生疑义时,通过法律解释,让法律适用者理解条文的意义[1]。我国已有研究相对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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