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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推行柔性执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2/5/17

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苏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通过网站页面进行广告宣传,使用“国内首家、最大”等多个绝对化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于年自建公司网站,主要用于宣传公司和产品。网站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编辑,该网站网页有“国内首家,也是最大的复合材料筛网制造厂家”的宣传用语,其中“国内首家”、“最大”属于绝对化用语。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重新编辑网页,删除了上述相关广告用语内容。

案例分析

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油田钻井、水平定向钻井等专业领域,不面向普通大众消费者,同时当事人是初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的违法广告信息,案发后能及时纠正立即删除相关广告用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今年年初,区市场监管局出台实施《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对于社会危害不大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结合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示范推荐、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促使企业自觉纠正错误、履行法定义务,突出市场监管执法的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优化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来,已作出不予处罚案件9件,免罚金额合计29.05万元;作出减轻处罚案件63件,减轻处罚金额合计.19万元。

法律小贴士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供稿:崔桐

审核:叶屏

发布:印玲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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