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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编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2021年第三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2/11/20

一、单位简介

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为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是经江西省委编办批复设立、与国办发〔〕36号《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文件精神高度契合的新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名,在全省设有6个区域(南昌、抚州、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检查所。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及其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检查与处置工作。

二、招聘岗位、人数、条件

备注:

1.国(境)外学历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以上岗位条件中的学科专业按照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设置,专业名称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学科专业代码。

3.应聘者请注意区分学硕、专硕代码,不得报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岗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或毕业院校专业设置的说明等材料。除专业目录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

4.年应届毕业生需在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否则不予聘用。受疫情影响需延期毕业的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应聘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年1月3日17:00,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报名办法: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江西人才招聘网报名系统。报名分为网上注册报名、网上资格审查、打印准考证三个阶段。

3.报名所需材料:

(1)《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年第三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及资格审查表》;

(2)电子照片(2寸正式证件照);

(3)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4)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证书;

(6)个人简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7)《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年第三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及资格审查表》填写的个人信息佐证材料;

(8)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费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

(9)年应届毕业生需交就读院校出具的研究生在读证明(或《就业协议书》)。

4.资格初审:报名同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基本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反馈符合报考条件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请报名人员仔细对照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请勿报名和参加考试,已参加考试的,成绩一律无效。要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5.报考人员如有咨询事项,可在工作日内(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四、考核

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均为百分制,分别占考核总成绩的50%、50%。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专业能力等综合素质。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如末位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若参加笔试人数未达到1:3比例,笔试后全部考生进入面试,但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聘用。

2.资格复审:笔试之后,将在面试前择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须携带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领取面试通知书。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如出现复审人选未达到1:3比例,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复审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等。

4.笔试、资格复查、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各环节成绩将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五、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根据考试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自理。

2.考察: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业务实绩等。

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岗位空缺,在公示前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其他情况一律不递补。

4.公示: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聘用、待遇

1.聘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2.待遇: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列入单位事业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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