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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3/5/19

5月14日,记者自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进一步提升沈阳市医保社会治理能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监督员。

聘用范围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中聘任。

聘用人数及方式

全市共聘任社会监督员人,沈阳市20人,区、县(市)各20人。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和本人自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聘用的方式,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报名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诚信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沈阳市医保政策规定,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具备履行社会监督相应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参保人员获取医保待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对参保人员冒用医保凭证、重复享受待遇及其他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1.有无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行为;

2.有无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行为;

3.有无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

4.有无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行为;

5.有无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行为;

6.有无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

7.有无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

8.有无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行为;

9.有无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10.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行为的监督。

1.有无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行为;

2.有无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行为;

3.有无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的行为;

4.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有无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行为;

(二)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1.有无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行为;

2.有无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行为;

3.有无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行为;

4.有无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有无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对经办机构的监督。

有无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监督举报奖励

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线索并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沈阳市现行的医保基金举报投诉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报名方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群众及媒体记者向区医保分局、县(市)医保局报名,沈阳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沈阳市媒体记者也可以向沈阳市医保局报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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