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决定开展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及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工作。
本次申报工作按照新出台的《山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建设管理办法的部分申报条件、指标以及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确定了新的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条件
《办法》规定,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或省直单位(省综改区)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其他园区型、楼宇型和物流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高校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含创业团队)户数30户以上;龙头企业(平台)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直接带动的创业团队、内部员工创客团队)户数30户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工商登记企业地址落户)企业户数户以上;文创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民间艺人或其工作室)30户以上;扶贫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贫困农户)30户以上。
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免费或低价吸纳“创客大赛”等省部级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入驻,吸纳参赛项目入驻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作为申报省级评审时的加分项。
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注册登记时间3年以上;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基地入驻小微工业企业30户以上,从业人员人以上;商务秘书型基地入驻企业户数户以上,从业人员人以上;城市楼宇型、高校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以及其他类型基地入驻企业60户以上,从业人员人以上。
入驻企业产业类型主要为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设计研发、科研技术、信息传输、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并占入驻企业数量的80%及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自有、引进创投基金或开展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服务;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对各地新涌现出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新类型、新模式,按照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经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同意推荐并附推荐理由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参加申报和认定。支持建设“智慧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至少具备四项服务功能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和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至少需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明确要求:
信息服务中的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户(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户(次)以上;
创新支持方面,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人(次)以上;
市场营销方面,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以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每年服务企业30户(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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