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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

来源:医药信息 时间: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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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4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4日,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公布。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年马某去世。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部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某检察院认为,《户主同意书》是某分局办理马某长子及孙子户口迁入的依据,某分局认为该份《户主同意书》并非办理这次户口迁移的依据、不属于审批信息,因此未向崔某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某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

某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开展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公安机关为崔某办理了新的户口簿,民事判决亦及时得到执行,崔某已搬回原住所居住。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年5月23日23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摩托车单方事故。医院治疗。经辽宁省县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县农合局)调查,认定张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遂作出不予报销监管决定。张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农合局履行医保报销职责。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县农合局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系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规定,因此作出的不予报销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亦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国家建立新农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交通事故作为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虽然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诊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该“交通事故”不予报销,应当理解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交通事故,这与该法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报销情形相衔接,符合立法目的,张某的情形应当属于新农合的赔付范围。年1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28日,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县农合局在60日内对张某依法履行医疗费报销职责。12月24日县农合局为张某报销医疗费元。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年8月份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驾驶机动车经过两次虚线变道后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元。

某区检察院在受邀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该道路发生多起道路交通违法,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问题,是造成该路段连续变道违法行为高发且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进一步优化道路设置。

年初,某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上述中环线下匝道右转车道的路面标线进行了整改,避免驾驶人员产生误判和不必要变道,提升了道路标线设置的合理性。目前,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9年,王某被钱某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机械厂投资人。后因某机械厂涉及民事纠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被冒名注册登记的事实。后王某向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年5月17日向王某出具行政告知书,告知因无法进行核实,故作延期处理,后未给予其他答复。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核准登记。法院以登记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企业设立核准登记和对举报申请撤销复查处理两个行政行为,王某起诉时未明确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具体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法院未经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与法院沟通后达成共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被冒名登记事实,行政机关对冒名企业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职责,检察机关可继续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性化解争议,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诉求。检察机关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纠错,撤销上述冒用王某名义的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移到行政审批局履行,将该案移送该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撤销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解决本案行政机关争议的问题。听证会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王某撤回再审请求,年6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审查裁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与区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于此类因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作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检法两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年至年,福建省某县卫生健康局(下称“县卫健局”)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由,决定对颜某等4户家庭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因颜某等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县卫健局向某县法院申请对颜某等8人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年8月,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实行后,颜某等8人向某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年9月2日,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当前国家生育政策精神的变化。通过调查核实,共发现全县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达上千件。围绕“以点带面、以个案推进带动类案治理”监督思路,县检察院多次到县卫健局调查核实、征求意见,面对面了解情况和顾虑,主动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法院,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就联动全局谋划、整体部署推动解决系列案件化解达成共识。在调查核实及沟通协调基础上,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年9月7日县卫健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县法院申请对该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县法院及时将8名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并结案。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县检察院还针对群众关心的此类案件是否需要逐一申请监督问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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